*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续)
*三十二条 有下列**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森林防火,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三条 *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续)
*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森林防火条例,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森林防火作文,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赶赴*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森林防火知识,应当**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